摘要
年10月5日,欧盟理事会(“理事会”)更新了欧洲联盟(“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欧盟名单”)。欧盟名单附件一(即“黑名单”)现包括美属萨摩亚、斐济、关岛、帕劳、巴拿马、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移出了安圭拉、多米尼克和塞舌尔。
鉴于欧盟名单附件二(即“灰名单”)和未履行承诺的履行情况,理事会决定增加六个税收管辖区(哥斯达黎加、香港、马来西亚、北马其顿、卡塔尔和乌拉圭),并从附件二移出三个税收管辖区(澳大利亚、斯威士兰和马尔代夫)。现列入附件二的15个税收管辖区包括安圭拉、巴巴多斯、博茨瓦纳、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香港、牙买加、约旦、马来西亚、北马其顿、卡塔尔、塞舌尔、泰国、土耳其和乌拉圭。
理事会将继续每半年审查并更新一次欧盟名单,下一次更新时间预计为年2月。
详细讨论
背景
欧盟理事会自年开启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制定工作,并于年12月5日发布了第一份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该名单由两个附件组成。附件一是那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欧盟标准的税收管辖区,附件二则是包括已充分承诺改革税收*策,但在履行承诺时仍有待密切监督的税收管辖区。一旦税收管辖区履行所有承诺之后,将被移出附件二。
附件一的初始名单包括17个被视为不符合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制定的相关标准的税收管辖区1。自欧盟名单发布以来,名单已根据企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的建议进行多次修改。例如,如果欧盟行为准则小组确定了新的税收管辖区或税制并加以分析,或者重新评估了欧盟名单上的税收管辖区,就可能进行此类修改。如果专业评估结果证实某一税收管辖区现在满足企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规定的所有条件,则可从附件一和附件二移出。
欧委会对名单中的不合作税收管辖区采取了首轮应对措施,即在年3月发布了一则通讯,针对欧盟避税立法(尤其是融资和投资)提出了最新要求2。上述通讯旨在确保欧盟的外部发展与投资基金不能流经附件一所列税收管辖区的实体。
此外,年,理事会也针对不合作税收管辖区的防御措施发布补充指南,并就针对采用拟制利息扣除制度的税收管辖区的评估,以及标准2.2的合伙企业的处理(存在支持离岸架构以吸引利润但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发布了指南3。根据上述防御措施指南,欧盟成员国承诺自年1月1日起针对附件一所列税收管辖区应用以下四项具体立法措施中的至少一项:
-不可税前扣除在名单上的税收管辖区发生的费用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预提所得税措施
-限制股东分红参股豁免
许多成员国已着手通过或起草此类防御措施立法。
修订版欧盟名单
年10月5日,理事会举办经济和金融事务会议,会上部长们通过了关于修订欧盟名单的结论(“结论”)。
理事会通过了修订版欧盟名单附件一,移出了安圭拉、多米尼克和塞舌尔。根据理事会关于修订版欧盟名单的新闻稿,这三个税收管辖区此前不符合欧盟的税收透明度标准(因为未满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全球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论坛的按需交换信息的“基本合规”),因而被列入名单。而后,论坛决定对这些税收管辖区进行按需交换信息方面的补充审查之后,即可移出名单。如上所述,修订版欧盟名单附件一现包括九个税收管辖区:美属萨摩亚、斐济、关岛、帕劳、巴拿马、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
理事会还修订了欧盟名单附件二所列税收管辖区名单,涵盖了已充分承诺改革税收*策,但在履行承诺时仍需密切监督的税收管辖区。相应地,鉴于澳大利亚、斯威士兰和马尔代夫已履行所有承诺,理事会决定将其移出附件二。哥斯达黎加、香港、马来西亚、北马其顿、卡塔尔和乌拉圭被列入附件二,原因如下:
-哥斯达黎加、香港、马来西亚、卡塔尔和乌拉圭承诺在年12月31日前修订或废除存在不利影响的离岸收入豁免税收机制。年5月19日,企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同意致函各税收管辖区,要求这些税收管辖区承诺废除或修订存在不利影响的离岸收入豁免税收机制。各税收管辖区向企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主席回函并做出相应承诺。因此,企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建议将该等税收管辖区列入附件二。例如,香港在回函中承诺,在年12月31日前根据相关指南修订税制,修订后的税制将于年1月1日生效,无过渡安排。
-北马其顿和卡塔尔承诺在年12月31日前修订或废除OECD有害税收实践论坛提及的优惠税制。
尽管土耳其未按照欧盟的要求做出变更,并一再错过开始与欧盟成员国交换税务信息的最后期限,但仍被列入附件二而非附件一。年2月,欧盟各部长发出警告,如果土耳其未在商定的最后期限前履行承诺,将在后续更新名单时将其列入附件一4。年10月5日的结论提到,尽管自上次更新名单以来土耳其在税制改革上取得了进展,但仍需开展更多工作。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奥地利、塞浦路斯、丹麦和希腊发表了声明。尽管这些成员国接受理事会的结论,但也期望“土耳其将根据共同申报准则,在财年及以后与所有成员国进行有效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后续工作
鉴于管辖区履行承诺的期限不断变化,且用以确定欧盟名单的欧盟标准不断改变,理事会将继续定期审查、更新欧盟名单。截至年,欧盟名单定期更新(未设定固定时间),以反映第三方国家进行的改革。但是,各成员国也商定,自年起,每年对欧盟名单的更新将不超过两次,以确保名单制定流程更加稳定,商业更具确定性,使各成员国可以对名单上的税收管辖区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预计下一次欧盟名单更新时间为年2月。
在年7月15日的通讯中,欧委会提出了加强欧盟内外税收治理的具体建议。建议包括宣布对行为准则进行改革,审查欧盟名单,以确保名单仍然有效,能够应对当前的挑战5。此外,年11月,理事会批准了关于公平有效税收的结论,并表示支持修订行为准则6。
目前,成员国决定将暂停讨论,并“在国际层面出现相关进展时,继续讨论行为准则的任务范围”。国际层面的进展是指经合组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关于国际税收改革的谈判(BEPS2.0)。无论如何,成员国最迟将于年初继续谈判。这些谈判旨在促成对制定欧盟名单所依据的标准进行修改,这可能导致将最低税负概念纳入标准。
影响
欧盟通过其名单制定流程,继续向第三方国家施加压力,以提高税收透明度,并消除其税制中的不利因素。BEPS2.0方案引发了关于全球最低税负的更为广泛的谈判,预计就离岸收入豁免税收机制做出承诺的税收管辖区也将在税制改革中考虑该谈判的结果。
我们建议,在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内开展业务的企业应了解被列入附件一的影响,包括:
-经第/号欧盟理事会指令(“强制披露规则指令”或“DAC6”)修订的第/16/EU号指令包含的强制披露规则(“MDR”)所引发的申报义务,其中包括如果收款方为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所列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则需披露涉及可税前扣除跨境支付款项的跨境安排。
-各成员国可以考虑采取一项或多项防御措施,包括税收措施和非税收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该等措施可能涉及成本的税前扣除被否定、强化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或预提所得税措施等。
名单还将对公开国别报告产生影响,原因是根据这些规则,对于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列入欧盟名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所有税收管辖区,应按国家/地区披露信息,并进行分类7。此外,如果商业敏感信息涉及欧盟名单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税收管辖区,企业延迟发布此类信息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由于欧盟名单不断更新,企业应持续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