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行*诉讼二审进行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原被诉决定引用的部分引证商标因到期未续展或其他原因失效后,不应再成为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如果是因部分引证商标失效导致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不再与其他仍然有效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法院应基于“情势变更”的原则在新的事实基础上撤销原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新的决定。但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仍应由诉争商标的申请人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73行初号二审案号()京行终号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陶钧
审判员
曹丽萍
审判员
吴斌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萨摩亚独立国,阿皮亚。
授权签字代表:张玉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卡帝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针对第号图形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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