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发行人”)于年4月21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隆扬电子是一家电磁屏蔽材料专业制造商,主要从事电磁屏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隆扬国际注册于中国香港,间接控股股东鼎炫控股注册于开曼群岛并于年11月在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TW。实际控制人傅青炫、张东琴夫妇通过多层结构合计持有鼎炫控股71.55%的股份,傅青炫、张东琴夫妇通过控制鼎炫控股、隆扬国际控制发行人92.05%的股份。发行人整合了鼎炫控股控制下的全部电磁屏蔽材料相关业务,鼎炫控股另持有台衡精密等衡器相关企业。发行人上市申请系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
(2)发行人控股股东采用复杂架构的主要原因为鼎炫控股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考虑到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业惯例、税务筹划、股权转让、股份交易的便利性而搭建。
(3)鼎炫控股股东架构的持股主体TrillionsSheen、LinkPlus、RisingLuck、LuckyNoble、BS均为萨摩亚注册公司。
(4)鼎炫控股于年10月7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了票面利率为0的三年期转(交)换公司债(债券代码:1)。由于转股因素,鼎炫控股的股本总额处于变动状态。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分拆上市是否履行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境外监管机构审批等程序,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
(2)说明鼎炫控股的主要股权结构、上市时间、简要历史沿革、实际控制权变动情况、相关子公司情况、其他主要股东情况等;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收入、净利润占鼎炫控股的比重;鼎炫控股持股企业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鼎炫控股控制的企业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具有竞争性、替代性的业务;鼎炫控股转(交)换公司债如果全部转股对鼎炫控股股权、控制权的影响。
(3)对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0的要求,说明控股股东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是否履行汇发〔〕37号文规定的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被外汇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结合架构中的持股主体均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萨摩亚注册公司,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是否存在协议控制的情形,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股东的出资来源;境外架构是否影响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争议、是否存在对赌、代持等其他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是否履行汇发〔〕37号文规定的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被外汇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其因工作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非疫情期间,由于其主要家庭关系均在中国台湾地区,实际控制人频繁往来于两岸之间,因此,实际控制人不属于前述法规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年修正)》年1月1日实施后,实际控制人除年因疫情原因滞留在中国台湾地区至10月份回到中国大陆之外,年和年均满足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要求,已按照前述规定申报登记为居民个人。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傅青炫、张东琴自出生至今均为中国台湾籍,属于境外个人,且该等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无永久性居所,其作为境外个人通过隆扬国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直接持有的及人贸易和欣象咨询股权均属于外资权益,实际控制人现在及历史上均未持有且无法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因此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的“境内居民”,无需履行37号文规定的登记手续。
(3)根据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询的结果,实际控制人傅青炫、张东琴不存在被外汇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由于实际控制人不属于37号文规定的“境内居民”,无需履行37号文规定的登记手续,因此不存在被外汇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同时,傅青炫、张东琴已出具书面承诺。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属于37号文规定的“境内居民”,无需履行37号文规定的登记手续,不存在因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外汇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另外,实际控制人已就如存在的外汇处罚风险出具相应承诺,确保发行人不会因该事项遭受任何损失。
3、结合架构中的持股主体均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萨摩亚注册公司,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1)根据理律法律事务所、HarneyWestwoodRiegels律师事务所、WanYeungHauCo.律师事务所就鼎炫控股、隆扬国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鼎炫控股、隆扬国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均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2)年9月,发行人以现金方式进行分红,当时的唯一股东为隆扬国际。隆扬国际系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自成立至今未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隆扬国际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已按照前述规定代扣代缴本次现金分红涉及的隆扬国际企业所得税。
(3)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年发行人进行了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收购隆扬国际持有的富扬电子%股权、川扬电子%股权和萨摩亚ONBILLION%股权,收购鼎炫控股持有的萨摩亚隆扬%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发行人收购富扬电子、川扬电子的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进行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根据前述规定,由于鼎炫控股、隆扬国际为非居民企业,萨摩亚ONBILLION、萨摩亚隆扬为在萨摩亚注册成立的公司,鼎炫控股、隆扬国际向发行人子公司转让萨摩亚ONBILLION、萨摩亚隆扬股权所得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前述股权转让无需代隆扬国际及鼎炫控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年12月,发行人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直接控股股东隆扬国际作为境外法人,发行人已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号)《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等相关资料,为隆扬国际申请执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并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年1月25日、年7月19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自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未发现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良好存续,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隆扬电子的股权架构如下: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隆扬国际注册于中国香港,间接控股股东鼎炫控股注册于开曼群岛并于年11月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TW。隆扬电子本次上市属于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
从上图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股权架构非常复杂,对此发行人的解释为其实控人傅青炫、张东琴为中国台湾籍,鼎炫控股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考虑到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业惯例、税务筹划、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股份出售的便利性而搭建,具有商业合理性。
在反馈回复中,中介机构回复了关于不同法规中对于居民个人和境内居民的定义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发行人实控人为中国台湾籍,其因工作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非疫情期间,由于其主要家庭关系均在中国台湾地区,实际控制人频繁往来于两岸之间,故实控人并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而实控人除年因疫情原因滞留在中国台湾地区至10月份回到中国大陆之外,年和年均满足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要求,并已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为居民个人。
而根据37号的规定,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37号文项下的“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发行人的实控人自出生至今均为中国台湾籍,属于境外个人,且该在境内无永久性居所,其作为境外个人通过隆扬国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直接持有的及人贸易和欣象咨询股权均属于外资权益,实控人现在及历史上均未持有且无法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故不属于37号文规定的“境内居民”,无需履行37号文规定的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在隆电子的案例中,发行人的实控人为税法定义项下的居民个人,但不属于37号文项下的境内居民个人,需注意予以区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06.12生效)
10.发行条件规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何做好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
答: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01.01修订)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07.04生效)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2.29修订)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4.23修订)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来源:律证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