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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5月25日,特立坦投资公司与特坦纸业公司、闻沉、钱莲琴签订了关于特坦纸业公司清算及相关事项的协议,约定对特坦纸业公司的亏损由特立坦投资公司承担人民币万元,剩余投资款最迟于年6月退还给特立坦投资公司。
2、闻沉仅是特坦纸业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签订的中并无闻沉应支付投资款的约定;钱莲琴是公司的会计,既不是特坦纸业公司的股东和高管,也没有做出过返还投资款的任何意思表示。
3、争议焦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是特立坦公司退款依据,作为股东,公司未进行清算,该行为是否合法,公司清算时,股东的投资款应于什么时候返还?返还比例怎么计算?
1、裁判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裁判实例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案号:()浙01民初号
案件索引:特立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特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闻沉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特立坦投资公司系于菲律宾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法人,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因案涉争议为特立坦投资公司对其出资设立特坦纸业公司的投资款返还纠纷,而特坦纸业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特坦纸业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特坦纸业公司系由世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萨摩亚)和特立坦投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立坦投资公司作为特坦纸业公司的股东负有出资义务,依据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之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仅可以通过分配利润、减资退股、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的方式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从公司获得财产,而不能仅通过股东与公司约定或者股东之间约定返还出资款。在特坦纸业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具备法定的解散情形时,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算债权债务,未经清算、未清偿债务前,公司财产不得分配给股东。
特坦纸业公司至今未进行过清算,特立坦投资公司仅凭年5月25日的这份《协议》要求从特坦纸业公司返回其出资款,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特立坦投资公司同时还要求闻沉、钱莲琴承担还款责任,也是基于年5月25日的《协议》,虽然闻沉、钱莲琴在该份《协议》上有签名,但从协议内容所示,并没有其二人个人承担付款义务或提供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而且,特立坦投资公司要求返还的是对特坦纸业公司的投资款,无证据表明与闻沉、钱莲琴个人权利义务相关,故在本案中闻沉、钱莲琴既无约定义务也无法定义务要向特立坦投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特立坦投资公司对其二人的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特立坦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特立坦投资有限公司(TRITANVENTURES,INCORPORATED)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沈 斐
审 判 员:李洁瑜
人民陪审员:王建英
二O二O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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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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