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母亲拒付女儿医疗费 8岁女将其母告上法庭
小梅的父亲张某与母亲徐某于2008年10月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当时年仅6岁的小梅由其父亲张某抚养,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张某自理。2010年2月,小梅身上突然出现紫斑,后住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30000元,张某遂与徐某商量分担治疗费用,但徐某表示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抚养费和其他费用均由张某承担,所以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执行,不愿承担责任。
2010年年底,小梅诉至法院,要求其母支付一半医疗费用。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承担小梅的一半治疗费用15000元。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解释说: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共同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而予以处分和排除。因此,小梅的母亲徐某以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承担有约定为由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着小梅年龄的增长、物价的上涨以及疾病的突袭等因素,张某已不能独立满足小梅的正常、必要消费支出,故小梅要求其母徐某支付医疗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妥。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徐某应负担小梅一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