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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炒得沸沸扬扬的CRS究竟是什么?各国之间税务信息交换如何运作?境外税务信息公开后对个人及企业账户有何影响?是否意味着要多缴税了?后续该如何配置境外资产?来来来,小编邀您一起解读《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四十三条,明确了需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涉及的账户及纳税人类型、尽职调查程序以及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等内容。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年1月1日起,中国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涉税信息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以加强与促进全球税收透明化。本文旨在对《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来提高税收透明度,年9月,中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制定的创建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新标准,包括《主管当局协定范本》(CompetentAuthorityAgreement,以下简称“CAA”)和《通用报告准则》(CommonReportingStandard,以下简称“CRS”),目前已有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前述新标准(国家或地区名单见附录一)。年12月17日,中国正式宣布加入CRS多边协议。在CRS的约定框架下,我国将于年9月开始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相互交换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当下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为了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CRS核心内容为基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项下的信息交换是如何运作的?
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申报要素有哪些?
(一)、申报主体:金融机构
※存款机构
※托管机构
※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
(二)、申报账户
※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三)、申报要素
※姓名(个人)或公司名称
※地址
※纳税编号
※出生日期(个人)
※账号及账户余额
※税收居住地
※年度付至该账户的金额,如:利息、股息等
出售金融资产所得的收益
四、《管理办法》项下的涉税信息交换和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有什么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管理办法》项下的涉税信息交换标准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五、《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个人及企业账户有哪些影响?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年1月1日起对新开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对于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相关定义在《管理办法》中均有解释(个人及企业税收居民或非居民声明见附录二)。
由于在我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因此整体来说开户程序变化不大,客户体验不会有较大变化。
而如果账户是在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那金融机构将对这部分存量账户进行信息检索,识别是否为非居民账户。一般来说,个人和企业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额外资料。但在个别情况下,为了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个人和企业提供声明文件。
六、《管理办法》对海外华侨华人有影响吗?
对于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非居民个人,中国金融机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
如果海外华侨华人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其境外账户信息。
七、《管理办法》的出台等于增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实施《管理办法》并非增加新的税种,根据CRS的规定,涉税信息跨境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税的个人和企业。
目前,我国已经与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实施CRS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
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或可能进行处罚。
八、《管理办法》信息交换时间表
九、《管理办法》所涉税务信息全球化的应对措施
(一)、账户注册地的选择
虽然有个国家和地区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诺,涵盖了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际和地区,其中还包括像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以及瑞士等传统意义上的“离岸中心”和“避税天堂”,但是也有包括美国、中国台湾在内的多个经济体未加入CRS,此外,在法律意义上还需要在通过各国有权机关的批准和强有力的实际执行。目前各国推进CRS执行的进度不一,并且各国对参与的内容和地区也会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项,而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也是始终存在的。由于CRS奉行“自愿匹配”原则,故即使同为CRS的参与国,仍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与对方“匹配”,并在OECD